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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
国家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量:198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磷中心”)“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着眼于国际磷矿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趋势,聚焦于国内磷矿产业发展的根本需求,充分利用高校学科研究基础和企业的产业化应用优势,引领着磷矿行业的发展,国家磷中心特设立开放基金,资助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为规范和加强开放基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由国家磷中心负责,国家磷中心依托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审批,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分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国家磷中心根据磷资源的发展趋势和国家、行业长远发展需求,每年制定优先资助领域和开放基金指南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课题申请。

第四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需在资助领域有研究基础、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开放基金鼓励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来国家磷中心从事短期研究工作,相关待遇另行商谈,利用国家磷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进行合作研究。

第五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 国家磷中心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阶段分为征集后的初筛,初筛通过后进行答辩(特殊情况下需进行二次答辩),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

第七条 对确定资助的课题,由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分公司与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在与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分公司签订合同任务书的时候,所涉及的签订合同过程资料都需原件盖章,且若签订任务书时单位负责人签字不是法定代表人,需带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资助金额一般为5~20万元/项。

      第九条 课题经费采取直接拨付形式。经费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承担单位需独立建账,专款专用。在课题结题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需出具经费使用明细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 任务书签订的项目经费包含科学研究相关的所有费用,若涉及专利申请,论文版面费等费用应由课题承担者自己负责,课题经费一律用作研究经费,即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测试费、材料费、文献出版、劳务费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计划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资助经费预算。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一般在 1-2 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 3 年。资助金额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十三条 国家磷中心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执行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开放基金的立项、实施、过程管理和结题工作。凡涉及研究计划、经费使用及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报国家磷中心核准。

       第十五条 课题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家磷中心提交研究报告和专利、论文、著作等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所获得的成果由国家磷中心和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共享。具体要求如下:

(1)开放基金课题编号为NECP20XX-XX;

(2)论文需被期刊收录,第一标注为本开放基金号,且第一单位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3)受理发明专利至少1个第一单位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4)专著前两个作者中至少有一个是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5)每个项目的参与人员至少有一名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6)项目的研究对象需属于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或相关。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在研发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款,否则国家磷中心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课题等处理:

(1)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

(2)按照项目研究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

(3)按国家磷中心要求上报课题执行情况,接受国家磷中心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等;

(4)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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